沒有裝修合同,那么在裝修的過程當中,如果裝修工人受傷了,那只能夠自己來負責了,當然如果裝修工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是為這個業主服務的,那么業主同樣也是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
不過不管怎么說,在裝修的過程當中還是應該要有裝修合同,畢竟有了裝修合同之后,甲方或者是乙方的權益都是能夠得到相應的保證,而且有了合同之后,后期也不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糾紛。
沒有裝修合同,那么在裝修的過程當中,如果裝修工人受傷了,那只能夠自己來負責了,當然如果裝修工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是為這個業主服務的,那么業主同樣也是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
不過不管怎么說,在裝修的過程當中還是應該要有裝修合同,畢竟有了裝修合同之后,甲方或者是乙方的權益都是能夠得到相應的保證,而且有了合同之后,后期也不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糾紛。
如果在裝修過程中,因為還沒來得及簽訂合同,而施工人員因此受傷的話,雇主是需要一定賠償的,如果施工人員瞎要錢的話,我們可以上訴到人民法院就行判決,如果是因為工人自己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失誤,那我們就可以依情況來決定賠償了。如果發生了這樣的事,還是希望引以為戒的,在裝修之前還是先將合同簽好,防止不必要的麻煩,既方便了他人也方便了你!
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之下,裝修工人在施工時出現了負傷的現象,那么負責人應該是兩個,一個是包工頭,另外一個是業主。
雖然我們在理論上來說業主應該是沒有什么太大責任的,但畢竟是在您的房子當中受的傷,而且是在給您干活的時候才形成的負傷現象,所以責任肯定是有的,只是責任不大而已。而大部分的責任,應該是在包工頭的身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我認為這起事故的責任應完全由李某承擔,因為對于那名工人而言,李某是其雇主,雖然他們之間并沒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經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所以李某依然要對其負責。如果李某不存在欠缺資質等情況,(也就是不存在該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所說情形),那么,這個工人受傷的責任就完全由李某承擔,而與你們無干系。但一旦出現了你們明知李某無資質或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卻仍然將工程交給他做的情形,那你們就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與李某一起對那名工人的受傷負責,對此也沒什么好解釋的,司法解釋的條文說的太淺顯了,一看就懂。但看你的描述,我認為這件事以李某負全責收場的可能性較大,但是不管是誰負責,根據上述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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