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是指開發商沒有在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內,把房屋交付給購房者。
購房者可以通過起訴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并可以向開發商主張違約金及損害賠償;或者行使解除權。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中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催告期,首先不是一預期交付就馬上解除合同,要經三個月的催告期,而且催告時最好保留書面證據,二是注意要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在行使解除權的同時還可以請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根據司法解釋第8條、第9條的規定,以下情況可以適用雙倍賠償。 ??
1、訂立合同時,賣房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賣房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賣房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賣房人未告知買房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者又將該房屋賣給第三人。
如果是以上原因引起的開發商預期交房適用雙倍賠償,即購房人可以向開發商主張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損失。
如果不存在以上情形,那么違約金如果主張呢,首先看合同里是否約定,有約定從約定。這里存在約定的違約金過高過低的問題,《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如果沒有約定的,按照司法解釋即------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
??在此還要提請購房者注意,在購房乃至收房的整個過程中,都應當加強法律意識:在購買商品房之前應當查驗開發商的五證兩書,證件不全的房屋建議不要購買。另外應該保留好當初的售樓書、交房通知書等相關資料,一旦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工商、消協、房管局、仲裁委等相關部門反映,可以將自己搜集的資料作為證據出示。
在收房過程中,最好先驗收《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如果合同約定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表》是交房條件的話,應要求開發商提供。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不是必須的收房條件。但是對于消費者來說,接收到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的房屋風險最小。
另外,在對竣工房屋現場驗收時,應留意“五通一平”,即給水、排水、供電、通訊、通路、土地平整。高層住宅樓生活供水系統,必須具有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用水合格證;高層住宅樓電梯,必須具有勞動部門核發安全運行合格證;高層住宅樓消防供水系統,必須經消防部門檢驗合格。房屋應按圖紙、文件要求達到設備齊全,手續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