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是指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就算是所有人將租賃的物品給了其他人,只要沒有對租賃關系產生影響,那承租人就不能否認租賃關系,并要求所有人歸還物品。
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也是可以對抗買賣不破租賃,一般有四種情況是可以對抗買賣不破租賃的。第一個就是租給別人的東西是動產,動產價值都不太高,沒必要給特殊保護,第二個情況是把物品抵押了之后再進行出租,第三個情況是已經被法院查封了而后進行出租,第四個情況是出租的物品屬于破產財產,又或者是正在破產處理中。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租賃人在所有權人進行變更之后,只要原租賃者與租賃方簽訂的合同在有效期之內,現租賃者是無權要求租賃人退還租賃物品的,這也是大家口中常說的買賣不破租賃的相關法律規定。但是這項規定也有4種特殊情況,第一,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適用于動產物品的租賃,第二租賃的物品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第三不動產抵押權之上的租賃關系不在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范圍之內。第四如果租賃者已經破產,那這種規定也被視為無效。
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情況應該是可參考如下一些的。
首先要說的就是針對一些相對有困難的承租人,而買賣不破租賃的說法其實是給承租人起到了一個保護的作用,其實可以稱之為例外情況。
其次是在不動產權發生變動的時候,有可能會致使租賃人的租賃權有所動蕩,因此對于承租人形成的影響也會非常大,那么在此期間之內形成的買賣不破租情況則是屬于例外的。
還有就是在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給到第三方的同時,也應該是在這個例外的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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