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不交租金又不搬走,經過催告后仍不交租金和不搬走,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經出租人多次催告,對方仍然固執己見,一意孤行,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生活中有些出租人因為承租人拒不交租,就直接將鎖換掉,或者將承租人的物品清理出房屋,這是不可取的,萬一租客以財物丟失為由,承租人反而就理虧了。
更為穩妥的方法就是聯系物業進行斷水、斷電,承租者在沒有水電供應的情形下,是堅持不了多久的,應該會主動和出租人協商解決問題。
這個當然是直接按照合同來處理啦,按照合同當中的規定,如果說租客已經有很長時間沒有交租,在你已經催交的情況下,你可以直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如果說對方拒絕搬出去,你可以直接報警處理,有警方來強制執行。
還有就是像這種情況,對方也是需要對你進行賠償的,因為這個時候已經影響到你的正常利益了,可以直接以合同為依據,向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出面維護你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實在租賃過程當中,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材料,只要你沒有違約,那么你所做的這些都是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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