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的房子,在法律意義上來說是屬于個人財產,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即使婚后兩個人共同還貸,那么在離婚的時候,房子其實還是歸房產證上署名的那個人所有。
不過這種情況下,因為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所以得到了房子的那一方肯定是要對另一方作出賠償的。其實為了避免這種經濟糾紛,我們最好還是要在結婚前公證一下婚前的財產,或者一起簽訂一份婚前的協議。
婚前買房和婚后共同買房是有很大區別的,因為婚前買房可以說明該房產屬于個人所有而婚后買房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共同購買的房產可以由夫妻共同還貸。
但如果在離婚的時候,就要根據房產證的情況來決定了,無論在婚姻當中還貸的情況如何,一切都以房產證名字為主,誰的名字房產歸誰所有。
另外我個人覺得在結婚之后,夫妻的財產沒有必要分得特別清,尤其是共同置辦家產的時候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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