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外觀專利的產品相似度的侵權評價:1、判斷前提:確定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不屬于同類產品的不能比較。判定同類產品不僅僅要依據《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而是要根據一般商品的分類標準來確定。考慮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判斷是否專利侵權時,首先要注意被控侵權產品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在市場上實際是否會混淆。2、判斷尺度: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和認知水平為準,不應當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準。整體形狀相同、視覺效果一樣;局部微觀的不一致,從消費者角度不會留意的細節不同不作相似性對比。3、比較對象:將侵權物與專利的圖形或照片中展示的形狀圖案及色彩進行比較,對比兩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結論為是,則侵權成立。如果結論為否,則不構成侵權。4、判斷方法: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突出要部5、使用狀態對比:對存在變化狀態的產品,即在銷售和使用時呈現不同形狀的產品。如折疊式家具(確定使用狀態的形狀)、掛壁式信箱(確定“要部”)。 相同或相近似的認定:(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2)如果構成要素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3)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201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