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主觀方面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群眾娛樂以休閑消遣為目的。
2、從主體上看,群眾娛樂多是家庭成員、親朋好友間進行。
3、看是否從中抽頭獲利,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為限。“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以賭博為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群眾娛樂不存在從中抽頭獲利。
4、看彩頭量的多少,根據個人、地區經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消費水平而定。